法制網訊 記者餘東明 實習生徐鵬 通訊員席秀梅 妻子騎摩托車撞死了人,受害人親屬要求夫妻二人一同賠償,這到底有理沒理?近日,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夫妻二人共同賠償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30萬元。
  2013年10月,被告陳玉無證駕駛無號牌藍色恆勝三輪摩托車運送水果途中,與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的李磊相撞,李磊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陳玉與李磊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後,陳玉未予賠償,死者李磊父母將肇事方陳玉及其丈夫劉剛一同訴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劉剛不是導致李磊死亡的直接致害人,但肇事摩托車系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夫妻倆共同共有。而且,購買摩托車的目的是用於陳玉從事個體水果經營補貼家用,這一目的指向家庭共同利益。再者,事故發生時,陳玉正在運輸水果途中,即肇事時陳玉駕駛車輛外出正是為家庭共同利益。因而,丈夫劉剛也應當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原標題:妻子騎車撞死人 丈夫也要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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